鲜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下称“鲜鲜”):
本人(笔名红渊)于二讦一四年五月十日向贵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贵公司将所欠本人的应付版税(稿费)全部付清、否则视为贵公司解除与本人的契约及本人取回所有签约著作版权的公告、电子邮件及信函,并要求贵公司于五个工作天内给本人回复。
贵公司拖欠版税以及违约的内容如下:
《灵武司兵器簿》泰文版及简体版的销量提成稿费,没有结算和支付。
《魔王难为》106以后的六个月提成稿费没有结算和支付,203以后的固定版税(头版首刷)亦没有支付。
《罗曼欧米加里亚(Roman Omegaria)(罗曼魔界行)》1和2的固定版税(头版首刷)亦没有支付。
《酩酊大罪》没有在签约后履行合约、按时出版。
2013年年终特殊奖励没有支付。
如今请求回复时间已过多日,贵公司仍然没有给本人予任何形式的回复。由于贵公司4月中旬后一直没有对鲜鲜当前存在问题及相关情况做出相关公告,也没有任何人公开出面处理鲜鲜与驻站作者的债务和网站日常管理及出版工作,以致本人无法如约取得签约作品的版税酬金,也无法如约实现签约作品的正常出版,给本人的写作生涯带来极大的影响。鲜鲜这种只享受合约权利不履行合约义务的不作为现状,已违反了贵公司与本人所签订的合约,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侵害了本人签约作品的收益权和出版权,甚至对本人的精神也造成相当的损失。现就本人与鲜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之所签合约的法律关系及相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根据台湾民法第94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第95条 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第97条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过失,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之通知。据此明确:本人于二讦一四年五月十日向贵公司发出贵公司将所欠本人的应付版税(稿费)全部付清和解除与贵公司契约及取回所有签约著作版权的鲜网公告、电子邮件及信函,之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根据台湾民法第229条规定: 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前项催告定有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第231条 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据此明确:鲜鲜没有如约履行给付义务,负有给付迟延责任,本人依法请求全部支付并将请求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
三、根据台湾民法第254条 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于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其契约。第258条 规定: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二讦一四年五月十日本人意思表示明确且合法有效,且鲜鲜对此也无提出任何异议,表示贵公司已承认本人所提出的“解除契约”意见)。根据台湾民法第246条 规定: 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第256条 债权人于有第二百二十六条之情形时(第226条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得解除其契约。第260条 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据此明确:本人已依法解除与贵公司的契约,并依法取得本人与鲜鲜所有签约著作的版权。
综上所述,鲜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已违反与本人所签合约和台湾民法;本人向合约之他方当事人鲜鲜发出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鲜鲜负迟延责任,必须将所欠本人的应付版税(稿费)全部付清,本人保留请求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的权利;鲜鲜与本人签订的所有合约依法解除,其契约为无效;本人已依法取回与鲜鲜所有签约著作的版权,内容包括《灵武司兵器簿》、《魔王难为》、《酩酊大罪》、《罗曼欧米加里亚(Roman Omegaria)(罗曼魔界行)》等相关作品的版权(版权内容包括签约作品合约范围内所有作品之电子、实体、因著作衍生而出的转制权之全球各种语文版),鲜鲜不得继续出版销售或转让上述签约著作,一切转让行为视为无效,请鲜鲜停止一切对本人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申明人:红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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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解约公告。
相关的法律上面已经写得很清楚了,根据上面几条,在鲜鲜已经违法的情况下,我的解约公告是有法律效应的,我已依法取回自己作品的所有版权。
但是看在最后的情面上,如果鲜鲜在六月底之前愿意将之前的欠款结算清楚,同时我也没有和新的出版社签订以上几本书的新合约的情况下,我依旧愿意给予鲜鲜这几本书(不包括我之后写的新书)的优先出版权,保证出版作品的有始有终。
事情至此,倍感遗憾,然而为了保护自己的写作生涯,我还是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决定,望谅解,道珍重。
红渊敬上
本人(笔名红渊)于二讦一四年五月十日向贵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贵公司将所欠本人的应付版税(稿费)全部付清、否则视为贵公司解除与本人的契约及本人取回所有签约著作版权的公告、电子邮件及信函,并要求贵公司于五个工作天内给本人回复。
贵公司拖欠版税以及违约的内容如下:
《灵武司兵器簿》泰文版及简体版的销量提成稿费,没有结算和支付。
《魔王难为》106以后的六个月提成稿费没有结算和支付,203以后的固定版税(头版首刷)亦没有支付。
《罗曼欧米加里亚(Roman Omegaria)(罗曼魔界行)》1和2的固定版税(头版首刷)亦没有支付。
《酩酊大罪》没有在签约后履行合约、按时出版。
2013年年终特殊奖励没有支付。
如今请求回复时间已过多日,贵公司仍然没有给本人予任何形式的回复。由于贵公司4月中旬后一直没有对鲜鲜当前存在问题及相关情况做出相关公告,也没有任何人公开出面处理鲜鲜与驻站作者的债务和网站日常管理及出版工作,以致本人无法如约取得签约作品的版税酬金,也无法如约实现签约作品的正常出版,给本人的写作生涯带来极大的影响。鲜鲜这种只享受合约权利不履行合约义务的不作为现状,已违反了贵公司与本人所签订的合约,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侵害了本人签约作品的收益权和出版权,甚至对本人的精神也造成相当的损失。现就本人与鲜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之所签合约的法律关系及相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根据台湾民法第94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第95条 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第97条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过失,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之通知。据此明确:本人于二讦一四年五月十日向贵公司发出贵公司将所欠本人的应付版税(稿费)全部付清和解除与贵公司契约及取回所有签约著作版权的鲜网公告、电子邮件及信函,之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根据台湾民法第229条规定: 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前项催告定有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第231条 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据此明确:鲜鲜没有如约履行给付义务,负有给付迟延责任,本人依法请求全部支付并将请求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
三、根据台湾民法第254条 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于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其契约。第258条 规定: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二讦一四年五月十日本人意思表示明确且合法有效,且鲜鲜对此也无提出任何异议,表示贵公司已承认本人所提出的“解除契约”意见)。根据台湾民法第246条 规定: 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第256条 债权人于有第二百二十六条之情形时(第226条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得解除其契约。第260条 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据此明确:本人已依法解除与贵公司的契约,并依法取得本人与鲜鲜所有签约著作的版权。
综上所述,鲜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已违反与本人所签合约和台湾民法;本人向合约之他方当事人鲜鲜发出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鲜鲜负迟延责任,必须将所欠本人的应付版税(稿费)全部付清,本人保留请求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的权利;鲜鲜与本人签订的所有合约依法解除,其契约为无效;本人已依法取回与鲜鲜所有签约著作的版权,内容包括《灵武司兵器簿》、《魔王难为》、《酩酊大罪》、《罗曼欧米加里亚(Roman Omegaria)(罗曼魔界行)》等相关作品的版权(版权内容包括签约作品合约范围内所有作品之电子、实体、因著作衍生而出的转制权之全球各种语文版),鲜鲜不得继续出版销售或转让上述签约著作,一切转让行为视为无效,请鲜鲜停止一切对本人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申明人:红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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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解约公告。
相关的法律上面已经写得很清楚了,根据上面几条,在鲜鲜已经违法的情况下,我的解约公告是有法律效应的,我已依法取回自己作品的所有版权。
但是看在最后的情面上,如果鲜鲜在六月底之前愿意将之前的欠款结算清楚,同时我也没有和新的出版社签订以上几本书的新合约的情况下,我依旧愿意给予鲜鲜这几本书(不包括我之后写的新书)的优先出版权,保证出版作品的有始有终。
事情至此,倍感遗憾,然而为了保护自己的写作生涯,我还是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决定,望谅解,道珍重。
红渊敬上